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路**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QQ上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利用被害人贪便宜的心里,先后骗取被害人袁某甲、王某某、屈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4112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袁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王某某、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童晓迪
检察官助理 孙芳群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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