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欠下诸多债务后,为骗取钱财,谎称可以办理部队驾驶证,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后以办证需要花钱为由,通过陈某某的介绍骗取竹某某人民币11000元、杨某某人民币7000元、周某某人民币7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隐瞒真相、编造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电话1836750****;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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