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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滴滴代驾司机,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自然地。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滴滴平台代驾司机,利用“咸鱼”APP下单购买滴滴代驾折扣券,通过他人发起虚假的滴滴代驾订单,以空跑刷单的形式,共计虚假刷单117次,骗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23528.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人民币2355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单位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哲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2579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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