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11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6日、9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6日、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号牌为皖KV9****的众泰牌越野车,在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杭州市、嘉兴市、苏州市等地道路上,趁被害人在驾驶机动车行车变道、转弯之际,故意加速碰撞对方车辆,制造以己方车辆左、右前侧受损,对方车辆左、右后侧受损,对方“全责”为主要特征的“碰瓷”类交通事故,以此骗取赔偿款。被撞驾车被害人误以为己方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责任,自行或者通过己方车辆保险公司给付被告人张某甲相应理赔款。现查明,被告人共通过上述方式制造此类交通事故40件,骗取被害人郭中山、高某某等人或者其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合计人民币39053元。
2019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已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险记录、违章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赃,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1865715****)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三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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