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自学诈骗手法,通过“约某某”社交软件平台,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9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甲通过“约某某”软件添加加张某某为好友,张某某冒充卖淫女,以能上门提供性服务为由,骗取李某甲向其微信账号t7****转账共计1280元。
2.2018年5月31日0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通过“约某某”软件添加张某某为好友,张某某冒充卖淫女,以能上门提供性服务为由,骗取杨某某向其微信账号t7****转账共计800元。
3.2018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乙通过“约某某”软件添加张某某为好友,张某某冒充卖淫女,以能上门提供性服务为由,骗取李某乙向其微信账号t7****转账共计1200元。
2019年4月20日19时,被告人张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王五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4月21日,张某某家属退赃9120元至儋州市公安局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账单详情截图、微信账户基本信息及交易流水、收据;
2.被害人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多次实施招嫖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实施诈骗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某退赃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专款账户的9120元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潮龙
检察官助理:王水龙
书 记 员:麦艳荣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涉案款单据金额人民币9120元,涉案款现存放于儋州市公安局专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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