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镇其家中,使用微信号为:woaini2 01319960727、tj1314520tjan等微信,使用虚假女性身份,编造家人出车祸等理由,通过索取微信红包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总计五万余元。
2、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镇其家中,使用微信号为:ghb3145289ghh的微信号,使用虚假女性身份,在与受害人王某某聊天时,以谈对象为名,编造理由,共骗取人民币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电子数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勤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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