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2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现住广东省普宁市**,在深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涉嫌诈骗,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0年3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王某某因公司复工需要求购口罩,遂通过朋友推荐与被告人张某某互加了微信。张某某谎称其有关系可以购买到某公司的口罩,并发了产品相关视频和照片,获得王某某的信任,诱使王某某进行交易。随后,王某某于当日和同年2月24日在本市福田区**大厦分数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张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8000元用于购买口罩。张某某收取口罩款后,未联系购买货源,而是用于偿还此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且以测试收货、快递原因等借口欺骗王某某。王某某多次催收未果意识到被骗,要求张某某退款。张某某无奈退还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43000元王某某多次催促仍一直未退。2020年3月7日,王某某报案,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3月11日、16日,被告人张某某自行及通过家属先后退还王某某合计人民币43000元。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顺丰快递一个、手机卡两个、苹果7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个人信息截图、短信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其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勋
检察官助理:朱省琳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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