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0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无经济实力,为追求物质享受,于2018年初开始向其亲友谎称自己在经营高收益项目或者在做“校园贷”,向其承诺高额利息,以此诱骗众多亲友“投资”。在收取钱款后,张某某将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分作为所承诺的高额利息付给对方,以此骗取对方继续投入资金以及骗取更多人投入资金,以期通过此种模式循环下去,为自己长期提供资金挥霍消费。几个月后,张某某逐渐发觉所骗钱款已不足以支付对方到期应付的利息,便于2018年9月6日以自己的银行卡被管制,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5万元、被害人谢某某5万元、被害人崔某某3万元。2018年9月7日,张某某断绝与他人的联系逃匿。经查,至2018年9月6日,张某某共骗取被害人舒某某18万元、被害人梁某某2.4万元、被害人尹某某8.5万元、被害人周某某14万元(包括上述5万元)、被害人谢某某20.66万元(包括上述5万元)、被害人崔某某3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6.56万元。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袁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尹某某等六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量刑建议书肆份;
3. 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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