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十堰市竹山县**镇**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在广东省水利三局十堰市百二河项目部承包有工程项目,以与刘某某合伙、投资分红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
破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某某提交的施工合同,被告人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调取张某某邮政银行账户信息,张某某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包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3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志刚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1867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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