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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街**号(租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30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延长羁押期限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13 日,被告人张某某从云南中缅边境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伙同刘政(在逃,另案处理)等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张某某等人冒充“网贷”平台工作人员拨打“客户”(即被害人)电话,以办理贷款,需证明其有还款能力做银行交易流水等为由实施诈骗,并由董某某(另案处理)诈骗团伙的“黑客组”提供黑客服务,“洗钱组”提供洗钱服务将赃款转移。通过核查,查证张某某诈骗团伙通过诈骗手段,作案28起,涉案金额466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29006****与被害人李某甲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李某甲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李某甲信以为真,后李某甲通过卡号为62108115971********(户名李某甲)的建行卡向卡号为62170018300********(户名卓某某)的建行卡转账汇款6000元。

2、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29006****与被害人沈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沈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沈某某信以为真,后沈某某通过卡号为62220812110********(户名沈某某)的工行卡向卡号为62148359********(户名苏某某)的招商银行卡转账汇款6000元。

3、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29006****与被害人何某甲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何某甲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何某甲信以为真,后何某甲通过卡号为62170033600********(户名何某甲)的建行卡向卡号为62148359********(户名苏某某)的招商银行卡转账汇款5000元。

4、2019年4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39664****、1329006****与被害人章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章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章某某信以为真,后章某某通过卡号为62220811020********(户名章某某)的工行卡向卡号为62170018300********(户名庄某某)的建行卡及卡号62170018300********(户名王某甲)的建行卡等对方账户转账汇款29800元。

5、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29006****与被害人熊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熊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熊某某信以为真,后熊某某通过卡号为62226243500********(户名熊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向卡号为62170018300********(户名王某乙)的建行卡转账汇款35000元。

6、2019年4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29006****与被害人某某乙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某某乙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某某乙信以为真,后某某乙通过卡号为62170016300********(户名某某乙)的建行卡向卡号为62133606860********(户名卓某某)的农行卡和卡号为62170018300********(户名陈某甲)的建行卡分别转账存款10000元、10000元,合计存款20000元。

7、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29006****与被害人黄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黄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黄某某信以为真,后黄某某通过卡号为62170031500********(户名黄某某)的建行卡向卡号为62284807086********(户名陈某甲)的农行卡转账存款8000元。

8、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710312****与被害人蒋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蒋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蒋某某信以为真,后蒋某某通过卡号为62172312040********(户名蒋某某)的工行卡向对方账户转账汇款3000元。

9、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QQ与被害人艾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艾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艾某某信以为真,后艾某某通过卡号为62170026500********(户名艾某某)的建行卡及卡号为62220218100********(户名艾某某)的工行卡向对方账户转账汇款12000元。

10、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850070****、1860031****、1532127****与被害人刘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刘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刘某某信以为真,后刘某某通过卡号为62220227030********(户名刘某某)的工行卡向卡号为62284804789********(户名张某甲)的工行卡转账汇款6900元。

11、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51806****、1994669****、1397659****与被害人米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米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米某某信以为真,后米某某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向卡号为62170037601********(户名卢某某)的建行卡及卡号为62220320100********(户名朱某某)的工行卡和卡号为62122625020********(户名汪某某)的工行卡分别转账存款18000元、28000元、28000元,合计转账存款74000元。

12、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731040****、1711100****与被害人招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招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招某某信以为真,后招某某通过卡号为62122636020********(户名招某某)的工行卡向卡号为62220331000********(户名唐某某)的工行卡转账汇款22800元。

13、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672379****与被害人李某乙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李某乙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李某乙信以为真,后李某乙通过卡号为62170008300********(户名李某乙)的建行卡向对方账户转账汇款11680元。

14、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860012****、1831089****与被害人陈某乙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陈某乙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陈某乙信以为真,后陈某乙通过卡号为62170038500********(户名陈某乙)的建行卡向卡号为62170027200********(户名盛某某)的建行卡转账汇款7000元。

15、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17882****、1324287****、1852071****、1860012****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李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李某某信以为真,后李某某通过卡号为60138220006********(户名李某某)的中行卡向卡号为62366923900********(户名徐某某)的建行卡转账汇款11000元。

16、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QQ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吴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吴某某信以为真,后吴某某通过卡号为62170006200********(户名吴某某)的建行卡向卡号为6229083430********(户名李某某)的兴业银行卡转账汇款5000元。

17、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QQ与被害人肖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肖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肖某某信以为真,后肖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对方账户转账汇款3****。

18、2019年6月12日,张某某等人用手机QQ与被害人张某丙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张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张某某信以为真,后张恒通过卡号为62146627********(户名李某某)的建行卡向卡号为62122644020********(户名樊某某)的工行卡及卡号为62166076000********(户名吴某某)的中行卡分别转账汇款30000元、10000元,合计转账汇款40000元。

19、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653267****、1653267****与被害人郭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郭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郭某某信以为真,后郭某某通过卡号为62305204001********(户名郭某某)的农行卡向卡号为62284818291********(户名邓某某)的农行卡转账汇款5200元。

20、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711572****、1891181****、1711572****与被害人倪某某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倪伟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倪某某信以为真,后倪伟通过卡号为62284816281********(户名倪某某)的农行卡向卡号尾号为6784(户名王某某)的工行卡转账汇款11930元。

21、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511013****、1591076****与被害人吕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吕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吕某某信以为真,后吕某某通过卡号为62122621070********(户名吕某某)的工行卡及卡号为62224812385********(户名吕某某)的农行卡向卡号为62170038500********(户名杨某某)的建行卡分别转账汇款20000元、3820元,合计转账汇款23820元。

22、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711005****、1711572****、1717746****、1851387****与被害人程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程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程某某信以为真,后程某某通过卡号为62357380000********(户名程某某)的中行卡向卡号为62305238600********(户名金某某)的农行卡转账汇款28800元。

23、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851387****、1851391****、1851300****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朱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朱某某信以为真,后朱某某通过卡号为62284811792********(户名朱某某)的农行卡向卡号为62305238600********(户名金某某)的农行卡转账汇款18000元。

24、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717746****、1377746****与被害人王某丁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王某丁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王某丁信以为真,后王某丁通过卡号为62178587000********(户名王某丁)的中行卡向卡号为62305204100********(户名苏某某)的农行卡转账汇款16000元。

25、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叶曰生联系办理****,要求叶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叶某某信以为真,后叶某某通过卡号为62122636021********(户名叶某某)的工行卡向卡号为62166176010********(户名杨某某)的中行卡转账汇款31000元。

26、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711616****、1321891****与被害人何某乙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何某乙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何某乙信以为真,后何某乙通过卡号为62366814300********(户名何某乙)的建行卡向卡号为62220311030********(户名景某某)的工行卡转账汇款5000元。

27、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号码1304018****、1750610****与被害人耿某某联系办理网上贷款,要求耿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耿某某信以为真,后耿某某通过卡号为62178504000********(户名耿某某)的中行卡向卡号为62282704370********(户名景某某)的农行卡转账汇款15000元。

28、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手机微信与被害人蒋攀联系办理****,要求蒋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蒋某某信以为真,后蒋某某通过卡号为62148378********(户名蒋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向卡号为62305200600********(户名陈某某)的农行卡分别转账汇款4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辨认笔录;3、抓捕经过、扣押清单、被害人转账流水记录、公民个人信息截图、户籍证明、被告人出行记录等书证;4、证人董某某、鲁某某、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甲、沈某某、何某甲等28人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玉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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