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2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连信”APP认识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及李某丙等人,后在微信上使用自己的身份或是冒充熊秀****,谎称要与上述人员建立恋爱关系,以生活拮据需要钱付房租、购买物品等为由,骗取上述人员钱财共计人民币41954.43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熊某某的身份,采取上述方式分别骗取彭某某人民币20080元、李某甲人民币6420元、李某丙人民币4774.43元;以自己的身份,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李某乙人民币106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退还彭某某人民币19780元、李某乙人民币10080元、李某甲人民币6400元,李某丙人民币4925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身份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的陈述;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林定敏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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