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2日,张某某向襄阳****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房产信息,申请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办理汽车贷款业务,贷款金额74万元用于购买沃尔沃汽车,张某某向工行支付手续费87840元(费率10.98%),****公司从中收取担保费、还贷履约保证金等合计80540元,另****员工陈某某、崔某某分别从中收取劳务费50000元、16000元,张某某支付税费等合计337510.48元购车款,陆续还款102699.5元后逃匿。涉案沃尔沃汽车已追回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决定书、查档情况说明、个人贷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决定书、照片等物证;5.审讯视频。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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