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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号。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1年8月1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二千元;因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于2015年8月2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5日、自2020年3月30日至4月20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3月16日、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被害人熊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随州**物业公司**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对熊某某谎称,其有权以优惠价向熊某某出售**小区的地下停车位,骗取了熊某某的信任。同年7月2日和7月30日,熊某某通过张某甲先后“购买”了**小区地下停车场65号、66号两个停车位,并向张某甲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两个车位款共计130000元(人民币,下同)。后熊某某多次催促张某甲办理购车位合同及财务收据,张某甲以各种理由拖延。熊某某遂找到该小区开发商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询问情况,得知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该公司既未授权张某甲本人、亦未授权张某甲所在物业公司出租、出售地下停车位。熊某某方觉被骗,遂报案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

2019年3月19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随州市城区**座**单元**室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熊某某退还车位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随州**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函》、《**地下室车位购买合同》样本、张某甲与熊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甲出具的《保证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邓某甲、张某乙、魏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临床医学鉴定书;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4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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