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91********,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系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镇**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山东****有限公司为名义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分为一次团、二次团等,其中一次团下设外宣部、培训部。外宣部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培训部负责接待并引导被害人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二次团负责引导被害人二次缴费升级为钻石会员。其中外宣人员在会员一次缴费中分成55元(人民币,下同),在二次缴费中分成20元。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微信息等网络平台兼职做任务系虚假,实质是为了骗取被害人会员费的情况下,受雇为该组织成为外宣人员,赚取返利谋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诈骗90余万元,获利52.0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2、证人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5、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参与诈骗犯罪集团的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美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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