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潍坊市滨海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廉价的易碎品,抬高保价金额,后以该物品破损为由骗取顺丰快递赔偿款8136元和216元快递费代金券。分别是:

1、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从广饶县的顺丰快递点邮寄廉价的易碎物品手链到潍坊市滨海区央子顺丰快递点,并保价8000元,后称邮寄物品破损骗取了顺丰快递赔偿款800元。
2、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从寿光的顺丰快递点邮寄廉价的易碎物品手镯到潍坊市滨海区央子顺丰快递点,并保价1000元,后称邮寄物品破损骗取了顺丰快递赔偿款1000元。
3、202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从潍坊市滨海区央子的顺丰快递点邮寄廉价的易碎物品手镯到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顺丰快递点,并保价2000元,后称邮寄物品破损骗取了顺丰快递赔偿款2013元。
4、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从寿光市羊口顺丰快递点邮寄廉价的易碎物品手镯到寿光市羊口的顺丰快递点,并保价2000元,后称邮寄物品破损骗取了顺丰快递赔偿款2023元。
5、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从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的顺丰快递点邮寄廉价易碎物品手镯到寿光市**镇的顺丰快递点,并保价2500元,后称邮寄物品破损骗取了顺丰快递赔偿款2300元。
6、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从广饶县的顺丰快递点邮寄损坏的手机到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顺丰快递点,并保价2000元,后称邮寄手机损坏骗取了顺丰快递216元快递费代金券。被告人张某某未使用该代金券。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照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七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