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美团网网约配送员,曾任湖北**游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已从湖北**游乐实业有限公司离职的情况下,仍冒用已注销的湖北**游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身份与被害人庄某某在本县新安镇签订价值二十万元的订货合同,骗取被害人庄某某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该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彩票等。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订货合同、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甲证言;
4.被害人庄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已注销的单位负责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宝强
2020年9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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