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0102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在通过广告得知甘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垫付偿还信用卡后,遂产生骗取他人为自己代还信用卡后再利用信用卡副卡套取卡内资金偿还债务的想法。张某某联系到甘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隐瞒了其名下本市城关区**号**室房产已出售尚未过户及其手中有信用卡副卡的事实,以支付一定手续费、提供抵押物、质押信用卡等方式取得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信任后,与王某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本市城关区**号**室房产为抵押物,将该房产的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89***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户口本、身份证、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51871870********)质押于王某某处,王某某收取了5300元手续费后,于2013年1月7日向该信用卡现金还款10万元。张某某当日持该信用卡的副卡(卡号51871871********)将卡内现金10万元套现后偿还个人债务。
2013年1月8日,王某某发现张某某质押的信用卡中的钱被套取,找到张某某让其还钱,张某某又称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89***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质押于他人手中,需偿还欠款4400元才能拿到原件。后王某某为张某某偿还4400元欠款,张某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于王某某后逃匿。同年1月15日,王某某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12年6月被挂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蓉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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