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一直在定西市安定区**家属院的家中生活,没有外出工作,失去经济来源。其在“最右”APP社交平台看到有人发布购买二手手机的信息后,便产生以谎称出售二手手机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最右”APP平台发布自己有相关二手手机出售的信息,寻觅诈骗对象,与被害人在“最右”APP平台进行私聊,让对方添加自己为微信好友取得联系后,谎称自己手中有对方想购买的相关手机可以出售,并通过微信给对方发送从网上下载的相关手机照片骗取受害人信任,要求对方通过扫描自己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或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收到钱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拒绝发货及退款。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最右”APP平台以谎称出售二手手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秦某某11200元、陈某某6469元、朱某某3000元,三人被骗金额共计206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其一贯的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莹安
检察官助理:康艳红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18430989。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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