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市**区***室,住**区***室。因涉嫌诈骗犯罪,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陌陌”与祁某某结识,自称“李某某”,并给祁某某发送其他女性照片谎称是其本人照片,又以单身欲与祁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诱饵,骗取祁某某信任让祁某某继续与其交往。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以自己挪用公款需处理、交纳房租、生病需治疗等理由,多次骗取祁某某现金共计8355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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