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幢**梯**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需要还款,便让被害人刘某某帮忙为其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万元到其妻子邓某某的信用卡内,被害人刘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便将其妻子邓某某的信用卡交给被害人刘某某,并告知被害人刘某某该信用卡的密码。当日21时37分,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其卡号62170018900********的建设银行卡跨行汇款4万元、1万元到其妻子邓某某的卡号52404700********工商银行信用卡账户。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邓某某手机收到该信用卡还款的信息后,被告人张某某便用其妻子邓某某的手机通过银行自助服务将该信用卡挂失并重新补办信用卡。次日,被害人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张某某已关机。之后,被害人刘某某持被告人张某某给其的信用卡到工商银行查询,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查询的信用卡有附属卡,已在5月18日晚上已经挂失。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区共和新路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刘某某5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DDC历史流水、账户明细、谅解书、收条、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羁押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幢**梯**室,联系电话1502664****;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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