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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沙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沙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或当面向他人虚构其正在做一个“黑户网络贷款闪银贷”项目,申请贷款人提供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再交纳280元保证金即可贷款5-8万元,未贷款成功可退还保证金诱骗被害人,并以介绍人找一个客户来办理该项目可从中获取好处费为诱,使被害人经他人介绍或直接被骗。

1、2019年4月份间,被告人张某某向胡某某虚构其可以办理“黑户网络贷款闪银贷”项目,胡某某按照被告人张某某虚构的条件找来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18位需要贷款的人,18名被害人通过扫描被告人张某某微信付款二维码,支付280元保证金。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18位被害人共计被骗5040元。

2、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宁化县某小区的被害人陈某乙虚构其可以办理银行“黑户网络贷款闪银贷”项目。2019年3月28日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280元后,至同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金融服务”、“妞妞”多个微信号冒充他人与被害人联系,并编造下款费、包装费等各种费用,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先后31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24998元,被害人陈某乙被骗金额合计24998元。

3、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将乐县的被害人黄某某虚构其可以办理银行“黑户网络贷款闪银贷”项目。2019年3月28日被害人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28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又编造下款费、保底费等各种费用骗取被害人转账,被害人黄某某被骗金额合计5992元。

4、2019年4月份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三明梅列区列西新村、水榭新城附近多次向被害人魏某某虚构推销申请办理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信用卡银行业务,以只要交纳720元包装费就可申办到额度达10几万元的信用卡来吸引被害人,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支付被告人张某某现金72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又以信用卡已办好需交260元就可拿到信用卡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现金260元,被害人魏某某被骗金额合计980元。

5、2019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苏某某虚构其可以办理银行“黑户网络贷款闪银贷”项目。被害人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28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又编造放款费名目,被害人再次通过微信转账38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苏某某被骗金额合计66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沙县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某乙、魏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陈述;5.证人张某某、蒋某某证言;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7670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1年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19年9月20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沙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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