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原系自贡市**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实际居住地荣县**镇**社区**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以帮客户商讨减免以及代缴物业费、帮助办理二手房政府交易退税或者补贴等事实,先后骗得唐某某、李某某等13名被害人现金20087元,而后张某某将诈骗得来的资金用于自身挥霍及网络赌博。现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张某某虚构以帮忙代办二手房交易补助为由诈骗被害人唐某某1300元。
2.2019年6月21日,张某某虚构以帮忙代办二手房交易补助为由诈骗被害人胡某某800元。
3.2019年6、7月期间,张某某虚构以帮忙代办二手房交易补助为由诈骗被害人冯某某2237元。
4.2019年7、8月期间,张某某虚构以帮忙代办二手房交易补助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1000元。
5.2019年8月,张某某虚构以帮忙代办买卖二手房交易退税为由诈骗被害人江某某1350元。
6.2019年8、9月期间,张某某虚构以帮忙代办买卖二手房交易退税为由诈骗被害人邓某某800元。
7.2019年10月,张某某虚构以帮忙代办买卖二手房交易补贴为由诈骗被害人余某某500元
8.2019年10月,张某某虚构以帮忙代办买卖二手房交易退税为由诈骗被害人侯某某800元。
9.2019年10月6日,张某某虚构以帮忙代办二手房交易补助为由诈骗被害人曾某某1900元。
10.2019年10月,张某某虚构以买卖二手房需缴纳诚意金为由诈骗被害人何某甲3000元。
11.2019年10月12日,张某某虚构以帮被害人何某乙与明珠小区物业商谈减免并代缴清拖欠物业费为由诈骗被害人何某乙2400元。
12.2019年10月20日,张某某虚构以买卖二手房需缴纳诚意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3000元。
13.2019年6月,张某某以代办二手房交易补助的名义骗取马某某现金1000元。
2019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主动到南湖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已经退清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④收条⑤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莉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卷2册、光盘1张,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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