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于2019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通过手机 “唱吧”APP结识,张某某就称自己在韩国工作,想和张某甲谈朋友,同年11月张某甲到韩国旅游与张某某见面。同年12月张某某称已经辞去了在韩国的工作准备到武汉神龙公司找好工作,之后张某某到襄阳和张某甲居住。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称需要购买一辆车辆用于工作,并将两张地铁卡和一张韩国银行卡给张某甲看,谎称均是韩国银行卡,内有一百多万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质押在张某甲处,另外还假称将来将该车办理在张某甲名下,张某甲信以为真就将卡号为6217002670001040783的银行卡交给张某某使用,后张某某用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办理了车贷将张某甲列为共同借款人,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将车开回黑龙江青冈县老家以15万的价格变卖用于赌博挥霍。之后又以母亲生病、装房子等各种理由找被害人张某甲借钱用于赌博挥霍,共计骗得张某甲人民币17352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地铁卡等物证;2.银行明细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 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军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