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86********,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昔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范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其介绍工作。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许,双方在西安市雁塔区南飞鸿广场3号楼1221室见面,张某某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6万元;2019年5月4日张某某谎称可以帮王某某小孩办理远东二小分校为由,骗取其3.5万元。2019年5月30日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叶某某小孩办理西航三小为由,骗取其3.5万元。2019年9月2日-6日张某某谎称可以帮李某某小孩办理高新一小为由,骗取其40万元。2019年9月27日-28日张某某谎称可以帮侯某某小孩办理陕师大实验小学、新知小学,骗取其13万元。后将所得赃款挥霍。2019年10月22日张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南飞鸿广场3号楼1221室被报警人发现,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范某某、侯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肖进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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