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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红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1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红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红军在许昌市区利用电话、微信冒充熟人借钱的方式,先后骗取王某某、田某某等35名被害人共计35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电子数据;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红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红军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红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红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红军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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