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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租住凯里市大十字牛场坝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王某甲认识,二人见面后开始以男女朋友交往,10月27日张某某在王某甲住处以帮王某甲刷单赚钱为名取得王某甲的信任后,悄悄用王某甲手机分别从王某甲的支付宝和京东软件上借款13691.99元、18131.5元到王某甲的银行账号中,并用欺骗手段让王某甲误以为该款项为张某某所有。当晚张某某以未带身份证为由让王某甲以她的身份信息帮张某某在凯里市北京东路6号旗舰店办理了一部分期6188元的苹果手机,并用之前网上所借款项支付了首付款1000元。28日凌晨,张某某以办理一单刷单业务需用钱为名从王某甲处骗得30000元,之后王某甲发现转给张某某的3万元系是张某某利用她手机以她身份信息在网上的借款后报警。2019年11月25日张某某在凯里市牛场坝被民警抓获,张某某已将所骗款项挥霍。2020年4月21日张某某家属退赔了王某甲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物证;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吴某某、潘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琳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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