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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诱使被害人向其转款购买口罩,张某某在收到信息后不发货,也不理会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微信拉进黑名单,以此方式于2020年1月31日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8700元;于2020年2月5日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所得赃款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二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检察官助理 张  丽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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