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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发耳乡河坝村保家垭口组**乡**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疫)张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发布卖口罩信息,后被害人邓某甲看到信息后添加其为好友,自称工厂工人,并发了生产口罩视频和照片。后邓某甲就提出购买100个口罩,双方谈成120元价格成交,含20元邮寄费。邓某甲转账120元后第二天就被拉黑。

2.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添加被害人邓某乙微信好友,称可以帮忙代购火车票。后邓某乙将购票信息发给张某某,张某某用软件定了该车次其他时间的票,截图发给被害人但未显示时间和支付金额,被害人看见截图后将730元转给张某某后被拉黑。

3.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西瓜直播上认识直播沈某某,并谎称系卖自媒体设备的,通过购买其自媒体设备可以增加人气,沈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转账3000元,后一直联系其发货,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未发货并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4.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相亲软件上冒充单身女性发布交友信息,被害人石某某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并互相添加微信好友****,张某某以买药、做手术、交房租等借口骗取石某某5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个、邮政卡一张;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邓某甲、沈某某、邓某乙、石某某陈述;4.辨认笔录;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系口罩生产商、卖视频电子设备、冒充单身女性需要治病事实,采取微信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甲、沈某某、邓某乙、石某某人民币共计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张某某具有从法定轻处罚情节:坦白和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贵州省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黔高发[2013]181号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振东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一部、邮政卡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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