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石阡县**乡成立了贵州省石阡县**脱贫攻坚集体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体经济公司),该公司由**乡政府与****建材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合作经营。**乡政府工作人员甘某某任集体经济公司法人,**建材有限公司黎某某任总经理。为了集体经济公司的经营发展,黎某某从**建材有限公司所占的30%的股份中让出20%的股份与卢某某、黄某某、张某甲波及被告人张某某签订了“合作投资暨股份代持协议”,从事茶产业生产经营,以加快推动集体经济有限公司的发展。根据约定,第一次投资由黎某某出资25万元、卢某某、黄某某、张某甲波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出资25万元打入卢某某的临时账户并推荐被告人张某某任集体经济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在此期间,集体经济公司正在实施**乡**村串寨串户路和广场项目建设,被告人张某某得以对该项目建设行使管理权。
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黄某某认识了****建设工程(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袁某某及张某乙,在明知集体经济公司没有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权利的情况下,私自许诺交纳30万元材料保证金后将**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给二人实施。袁某某、张某乙因资金原因又通过黄某甲联系到被害人郭某某参与工程实施,并签订了“合作协议”达成共同负责**乡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协议。11月16日,被害人郭某某4次从邮政银行卡转款20万元给袁某某交纳材料保证金。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袁某某张某乙的10万元材料保证金后,私自代表集体经济公司与袁某某签订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并向**公司发出工程项目进场通知单。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袁某某的13万元转款后,私自代表集体经济公司与**公司袁某某以包工包料形式签订了**乡**村的串寨串户路、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月18日,私自与郭某某以包工包料形式签订了国荣乡串寨串户路、广场等相关配套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得到了**乡**村的部分串寨串户路工程实施。11月21日,被害人郭某某转款4.6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尾号6349建行卡,后又给其现金5.4万元作为自己交纳的材料保证金。11月26日、28日被害人郭某某两次转款共计10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12月9日,被害人郭某某转款10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于次日向被害人郭某某出具了借条。2018年2月11日后,被告人张某某离开集体经济公司,并多次联系不到。2018年4月17日,集体经济公司与乙方的被害人郭某某、丙方朱某某签订了“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及对已施工工程结算协议书”。此后,被害人郭某某便将其给被告人张某某30万元材料保证金、20万元借款的情况向公司和乡政府反映。
被告人张某某得到被害人郭某某的材料保证金、借款共计50万元后,用于支付自己和黄某某的入股资金25万元、借给黄某某6万元、给王某某归还贷款7.36万元、剩余款项被自己及家庭消费。被告人张某某无固定收入和其他财产。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13万元退还被害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转款凭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卢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石阡县**乡脱贫攻坚集体经济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和被害人急于得到施工项目的心理,以交纳工程材料款为借口,骗取他人材料保证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家祥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本案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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