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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清镇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本区麦坪镇**村**农场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启动。作为**村**组村民的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村位于**坡的集体土地虚构或者虚增为自己所有,并分别以其儿子张某丙及儿媳韩某某的名义征收,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具体为:被告人张某甲将位于**坡**土的3.4亩集体土地虚构为韩某某所有,骗取土地征收款250406.60元;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己原有0.7969亩土地的基础上,将位于**坡**土的1.8031亩集体土地虚增为张某丙所有,骗取土地征收款13279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丈量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土地测量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测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8320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吴可嘉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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