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现住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系信贷公司员工能够帮被害人王某某办理贷款。后多次告知王某某必须将其支付宝内能够借用的钱全部提出才能贷款,并多次要求王某某将其支付宝能够借用的钱转入张某某的信贷公司账户。该账户实际为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张某某共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158.24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0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交谈及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详细、谅解书、户籍证明信、无前科劣迹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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