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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08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逮捕。2020年6月15日本院以无继续羁押必要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在一酒局中相识,2019年初张某某得知范祥佳想换工作,便谎称自己认识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可帮助其到交警部门当协警,但需要范祥佳支付7至8万元费用打点关系方能办成。范某某表示同意,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先期转款人民币26000 元作为帮忙解决工作事宜的费用,约定余款待协警工作解决之后再支付。张某某在收到范某某支付的26000 元后并未花费在帮范某某解决工作的事情上而是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后范某某催问工作一事的办理情况,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用另一手机号再注册一微信号(昵称:达州市贺哥交警副支队长),用该微信号与自己平时使用的微信号(昵称:晓东)聊天,假装谈论为范某某解决工作事宜,并将聊天截图发给范某某骗取信任。后被害人范某某一直未接到交警部门上班的通知,意识到上当受骗了,便让被告人张某某退款,后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退还5000元给范某某。

另查明,2020年5月12日,在本院对张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后,张某某亲属张某某某代其向范某某退还诈骗现金21000元、并另外补偿范某某经济损失14000元。范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截图、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忙解决工作,骗取被害人钱款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怀川

检察官助理:马新华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9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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