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至今,以给人拢神转运、治病等封建迷信方式,多次在达拉特旗**镇**丁字路口**农村猪羊肉店骗取他人财物:
1、2017年春天,张某某在**农村猪羊肉店内以拢神为由骗取尚某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一只羊(经鉴定,价值800元)、一只鸡(经鉴定,价值100元人民币);
2、2017年10月份,张某某在**农村猪羊肉店内以拢神为由骗取齐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一只羊(经鉴定,价值945元)、一只鸡(经鉴定,价值42元)。
3、2017年冬天,张某某在**农村猪羊肉店内以拢神为由骗取王某甲现金2500元人民币、一只羊(经鉴定,价值945元)、一只鸡(经鉴定,价值112元人民币);
4、2017年底,张某某在**农村猪羊肉店内以拢神为由骗取刘某甲现金5000元人民币;
5、2018年初,张某某在**农村猪羊肉店内以拢神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3000元人民币、一只羊(经鉴定,价值1065元)、一只鸡(经鉴定,价值42元人民币);
6、2018月5月份,张某某在**农村猪羊肉店内以拢神为由骗取高某某现金6000元人民币、一只羊(经鉴定,价值1460元)、二只鸡(经鉴定,单价42元人民币);
7、2018年5月份,张某某在**农村猪羊肉店内以拢神为由骗取屈某某现金2800元人民币、一只羊(经鉴定,价值1065元)、一只鸡(经鉴定,价值42元人民币);
8、2019年8月份,张某某在**农村猪羊肉店内以拢神为由骗取刘某乙现金3000元人民币、一只羊(经鉴定,价值1555元)、一只鸡(经鉴定,价值7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婷
检察员:乔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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