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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号****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真相,虚构姓名为“张某某”未婚的事实,与杨某某“谈恋爱”,虚构“去医院缴费”、“撤诉交起诉费”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杨某某钱财,共诈骗杨某某人民币198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欠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吴某某、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凤合

2020年10月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迁西县**乡**村,联系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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