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街道**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认识被害人杨某甲(男,32岁)。后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可以帮助被害人承接**冰雪大世界和海底世界的监控、配电房等工程项目以及可以帮助被害人销售钢材等事实,分别以请客吃饭唱歌、花钱疏通关系等各种理由,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杨某乙、汪某甲、杨某丙、汪某乙、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黎黎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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