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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5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5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20年4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某某(因诈骗已判处有期徒刑)以编造所谓的“守山老人”能够找到清朝、民国时期的宝藏股票、修建“红梅山庄”需要资金等理由,要求受害人刘某某出资,允诺事成后给予回报,并故意使用一部安装了“魔音”功能的手机用转换的声音冒充“守山老人”李某某与刘某某通话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前后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71.29万元,期间二人还以胡某某被公安部扣押需要张某某去协调关系取人、胡某某住院治疗需要费用等理由多次对刘某某进行诈骗。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诈骗所得200余万元,将其中的195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3年3月2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冻结。案发后胡某某于2014年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张某某在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贵州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

检察官助理:叶美伶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4张,优盘一个、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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