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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楼**室(户籍在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微博、抖音上盗取杨某某的照片虚构了一个名为赵某某的微信身份,后用此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在获取其信任后以交房租、购物等理由索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3819元。

2020年9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河南嘉之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张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3)河南嘉之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杨某某提供的其和张某某的抖音账号及抖音聊天记录截图;

(6)郑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7)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8)年龄证明;

2.证人王某菲、郭某漫、王某顺、杨某某、杨某康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若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红兵

钱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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