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补诉〔2020〕Z4号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以渝碚检刑诉〔2020〕99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渝碚检刑诉〔2020〕99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孙某某(已起诉)通过在网络上发布招聘兼职人员进行淘宝刷单赚取佣金的虚假信息,使用腾讯QQ与应聘的被害人邵某某取得联系。期间,孙某某以做任务为由诱骗邵某某扫描支付宝付款二维码,导致邵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支付人民币1780元。随后,孙某某以退款为由,将冒充“财务”的被告人张某某介绍给邵某某。张某某以退款为由诱骗邵某某扫描支付宝付款二维码,分多次骗取邵某某人民币共计12000元。随后,张某某又以退款为由,将其他犯罪嫌疑人介绍给邵某某,导致邵某某再次被骗人民币6800元。
案发后,被害人邵某某获得孙某某赔偿款人民币20580元,对孙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渝碚检刑诉〔2020〕99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婧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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