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5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出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的佳能750D相机挂于**购物网站上出售,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在**购物网站上拍下该相机,张某某在**购物网站上联系李某某后二人又通过微信联系并确定以2600元的价格买卖佳能750D相机和相机镜头,李某某微信转账给张某某2600元,张某某在收款后未将相机和相机镜头邮寄给李某某。2020年1月26日,张某某在微信上以邮寄需要保证金为由诈骗李某某1000元。2020年2月16日,张某某使用**截图大师APP伪造其和虚构邮政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再次以邮寄需要保证金为由诈骗李某某1500元。2020年2月25日,张某某使用**截图大师APP伪造其和虚构邮政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以邮寄需要运费险为由诈骗李某某300元。2020年2月28日,张某某使用**截图大师APP伪造其和虚构邮政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以避免引起保证金纠纷为由诈骗李某某125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收取了1250元后将李某某的微信拉黑。
2020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获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聂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刘东方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20306****。
2.案卷证据与材料二册一百九十四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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