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苏某甲(已判)购买了“澳门金沙娱乐场”、“8号娱乐城”、“金钻28”、“金鼎娱乐城”四个赌博网站,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南海明珠酒店租赁了1212房间、1319房间作为其犯罪窝点,并雇用陈某甲(在逃)等人对上述赌博网站进行经营管理。随后,苏某甲、陈某甲等人招聘苏某乙(已判)、钱某某(已判)等人为前台主管;郭某某(已判)、黄某甲(已判)等人为后台人员;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前台业务员。上述人员在境外利用虚假赌博网站,诱骗国内人员在其赌博平台上投注购买彩票,实施诈骗活动,形成了以苏某甲为首要分子,陈某甲、朱某某为主要成员,其余人员为组织成员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苏某甲等人的组织指挥下,先由资源组成员向互联网推广相关公众号吸引被害人,前台人员在主管苏某乙、钱某某等人的管理下,通过虚构身份、隐瞒对赌关系以及通过与后台人员配合修改系统彩开奖结果以此虚构获利承诺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到涉案赌博网站上购买彩票,被害人的充值资金直接进入后台人员掌控的私人账户。后台人员根据被害人充值金额手动进行虚拟充值,并将被害人转入的资金进行转移。后台人员对被害人提出的提现申请进行审批,被害人下注必须达到充值金额的一倍以上才能提现,以此限制被害人出金。同时,前台人员通过“炒群”、“维护”等手段以鼓吹倍投计划的方式对被害人的交易进行诱导,以扩大被害人的损失。
现查明,该犯罪集团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骗取蔡某某、何某某、袁某某等86名被害人2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81302.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9日至5月28日期间,金沙三组的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某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邝某某41372.64元。
2.2019年5月10日至5月27日期间,金沙三组的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某的带领下, 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陈某乙3440.23元。
3.2019年4月5日至6月7日期间,金沙三组的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某的带领下, 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姜某某10961.36元。
4.2019年4月11日至6月9日期间,金沙三组的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某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林某某5425.45元。
5.2019年5月3日至6月8日期间,金沙三组的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某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黄某乙20103.2元。
案发后,张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第一次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前科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同案人苏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黄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第一次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依法酌定从重处罚。结合全案的证据、事实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出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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