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75********,侗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楼**乡**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屯**组。2005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出行方便,用记录有其身份信息的虚假驾驶证在万山区大众车行以220元/天的价格租赁车牌号为贵DS****的白色北汽幻速汽车一辆,向车行吴某甲交纳1400元租车相关费用后约定用车五天。至2017年7月2日,张某某虚构其儿子张某某骑摩托车撞到人急需用钱的事实向其朋友玉屏县亚鱼乡村民吴某乙“求助”让对方帮忙借款2.5万元,随即又谎称所驾车辆系其妻子所有,将该车交予吴某乙作抵押并口头承诺最迟一个月还款,同时同意先支付一个月借款利息3000元,之后吴某乙、黄某某二人共同出资2.5万元借给张某某,但实际支付2.2万元。次日,张某某前往广东省务工一直未归也一直未如期还款。2017年7月3日租车期限满后,因张某某未按时将租用车辆还回也一直不接电话,吴某甲到公安局报案,直至7月27日张某某才回复吴某甲称车被其用于抵押借款表示将想办法将车赎回。公安局于2017年10日2日找回涉案车辆并依法扣押,于2017年11月6日将车辆发还车辆所有人周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借车协议、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车辆发还清单、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截图等;2.证人吴某甲、艾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借款2.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庆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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