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队**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害人苏某某因在网上刷单被人诈骗,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得知苏某某被刷单诈骗,便添加苏某某所留QQ号码,在与苏某某聊天过程中,张某某谎称其能为苏某某找回被骗现金,在取得苏某某信任后,以找回被骗现金需要手续费、解冻费为由,先后骗取苏某某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莹
检察官助理:范玮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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