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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7〕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号楼*单元***。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3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22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能给黄某某儿子办工作取得黄某某的信任,黄某某通过现金存款及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张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78000元。

200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土地专利使用证为名,在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黄某某家中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单、存款单、协议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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