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于鹤岗市工农区,无固定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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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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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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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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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贾某某家中,谎称认识省级领导,以给被害人师某某(男,72岁)办理鹤岗市户口和低保户的名义,收取师某某现金人民币13000元。后张某某将此款用于生活费用及购买车辆花掉。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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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及被骗报告等材料;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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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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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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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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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谢丽梅
202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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