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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67********,汉族,高中文化暂住本市鼓楼区**招待所(户籍地:江苏南京市六合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的姐姐、老公找工作、办保险、办厨师证等理由,骗取王某某钱款。为获得王某某的信任,张某某还伪造了**石化燃气改造施工处人力资源部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并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后相继骗取王某某共计14892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当日下午,民警在张某某暂住的旅社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某供述了犯罪的基本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得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暂住旅社,联系方式:1507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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