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市**县**农场**队**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顾某某”的身份通过“陌陌”网络交友平台搭识被害人张某某,并谎称从事汽车租赁生意。同年3月3日下午,张某某以支付员工工资为由,骗取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当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又以需要查看租赁汽车定位为由向张某某骗取手机,见张某某犹豫,遂交由张某某一张工商银行卡并随口编造了取款密码,谎称内有三万元钱可以使用,张某某信以为真,随即被骗走iPhone11型手机1部(已扣押并发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80元)。骗得张某某手机后,张某某又将该手机支付宝账户内144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内,并使用该支付宝账户消费170元,后逃逸。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宝山区**镇**街**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2月28日其通过“陌陌”结识“顾某某”,顾自称从事汽车租赁生意。同年3月3日下午,顾以支付员工工资为由,骗得其通过微信转账的1000元。当日晚,顾又以需要定位租赁汽车为由,同时以一张工商银行卡作为抵押,骗取其一部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并通过花呗、余额宝支出314元。经被害人张某某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就是其所称“顾某某”。
2.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iPhone11型手机一部,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3.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张某某处调取工商银行卡一张的情况。
4.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聊天情况。
5.支付宝账号信息、支付宝账单详情,证实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账号交易情况。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照片、账单详情,证实涉案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680元。
7.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8.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经过。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印证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柱
检察官助理:王歆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赃证物品移送清单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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