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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村**号,暂住**号**室。(以上均系自报)

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2月26日因该案被本院依法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害人董某某隐瞒了自己已从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分店乐刻健身房离职的事实,谎称自己能为董某某提供健身私教课程,并于同年7月29日12时15分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了董某某支付的私教课程费用人民币5500元。董某某发觉被骗后于同年8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于同年8月19日立案,经侦查,于同年12月12日21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国内到达出口守候伏击,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对其诈骗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景某某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侦查情况的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张某某乐刻平台上下架操作记录、关于张某某在本公司工作的情况说明、微信头像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诈骗事实和到案经过。

2.书证上海小马路租赁合同、关于张某某涉嫌诈骗案管辖问题的说明证实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3.书证赔偿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已主动向被害人董某某全额赔偿损失人民币5500元,并获得了董某某的谅解。

4.书证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人口库信息、协查函、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系自报。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秦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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