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13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22时,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口罩现货货源及采购渠道的情况下,在名为“东莞金融街朋友”的QQ群内发布有N95口罩卖的信息。被害人赵某某在本市横沥镇裕宁工业区园林路兴利公馆429房看到上述信息,便添加张某某的微信。随后张某某谎称有口罩卖,赵某某通过微信共转账3800元给张某某购买口罩,实际上张某某并无口罩可销售。民警于2020年2月19日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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