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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付某某办理**公安局事业编为由,多次骗取付某某人民币220000元。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宋某某母亲办理养老统筹为由,多次骗取宋某某人民币3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截图谅解书及收到条;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奉公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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