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经协商被告人张某某约定以24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郑某某购买一辆贝利纳牌BJ600GS型二轮摩托车,郑某某收取5800元定金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摩托车转出登记,并通过物流将摩托车和机动车转移档案袋发给张某某,后因尾款交付问题未谈妥双方遂决定取消交易。2020年5月7日,张某某谎称会将摩托车重新转移登记回郑某某名下并通过物流将摩托车寄回,郑某某信以为真遂同意张某某在未结清货款情况下将摩托车从物流公司提走。2020年5月11日,张某某将摩托车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未转回郑某某名下也未将摩托车寄回。2020年6月25日,摩托车被以2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772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老顶坡摩配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郑某某对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艳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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